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的,每次都需要备案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的,无需备案。
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税,对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的,要求必须进备案。在2019年,取消了备案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取消了备案制度,方便了纳税人,但同时增大了纳税的风险。因为实行一般计税增,值税率为9%,而实行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两者的计税方式不同,最终应交增值税肯定会出现较大的差异。
是否适用简易计税,需要纳税人自行判断,必须准确的把握政策。
1、是否为实行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如果是,需要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最好能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本项目为实行简易计税的老项目。
2、为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提供的服务,必须保存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本项目实行材料加工实行清包工。
另外,还要防止甲方对新老项目判断错误。
如果本来是新项目,甲方错误的判断为老项目,这样甲乙双方都实行简易计税。万一日后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新老项目的判断错误,甲乙双方都应当行一般计税,那那样的话,甲乙双方税收损失都会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