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为丁做担保,货款60万元,后丁病故而贷款未偿还,剩下的人该怎么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来说:
丁在贷款银行有储蓄账户,且账户有余额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到期会自动划转丁账户内的余额,如果余额足够覆盖贷款本息,那么甲、乙、丙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丁账户内的余额无法覆盖全部贷款本息,差额部分向甲乙丙三人追偿,至于追偿的比例,后面统一说。
丁在银行无储蓄账户或者储蓄账户没有余额这种情况下,银行只会向甲乙丙追偿,或许有人会说如果丁在其他银行有存款或者丁名下有很多套房产呢?这种情况现实中,经常遇到,但因为丁的财产并未为这笔贷款设定抵押,与银行的贷款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银行无权处置丁的遗产。
这时银行只会按照担保合同向甲乙丙追偿,甲乙丙承担相应责任后,按我国的《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的规定“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因此甲乙丙可以自行找丁的继承人追偿他们替丁承担的债务。
银行所有的贷款,基本签订的都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也就是甲乙丙三方均对这60万承担保证责任。至于三者各自出多少,由三人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都不履行的话。银行会进行起诉:按照《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也就是说银行可以要求甲乙丙任何一个人来承担,比如要求由乙来承担。
那么乙承担后,怎么办呢?甲丙就没责任了吗?不是的,按照合同发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也就说乙承担后,自己去向丁的继承人追偿,如果追偿不回来的话,或者只有追回了部分(比如只要到了30万元),剩余的30万元损失,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按约定的比例承担损失,假设约定不成的话,那么就三个人平分承担损失,即一人10万元。
总结本案例中甲愿意承担50%的,已经算是仁至义尽了,乙和丙有点厚颜无耻了,什么叫做“丁为甲亲兄弟,理应由甲一已承担,不干他们的事”,如果不干他们的事,当初为什么要签订担保合同,都是成年人,要为自己写下的字负责。
个人建议,甲不用做君子,一切让银行来裁定。说不定银行指定的还款人是乙或者丙呢?(一般共同担保的,银行指定的还款人都是几个担保人里最有钱的那个人,因为银行只想最快的收回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