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120万却只还了60万,被诉后获法院支持为啥?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案件的回顾
2012年9月29日,唐某在陈某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陈某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圆整)”。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陈某借款120万元,同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1200000.00元(壹百贰拾万圆整),于2013年11月底归还6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4年5月前归还。”
然而,上述借款中,唐某在借条载明的还款日期内仅偿还了60万元。2018年5月,陈某将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唐某立即归还自己的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相关逾期利息。不过庭审中,唐某辩称,依照借条载明的时间显示,自己应在2014年5月前归还该款项,如今诉讼时效早已过期,最终法院不再支持陈某向唐某追偿这60万元,而对于另外的2万元未约定日期的,则法院判决唐某需要继续连本带息归还陈某。
PS:法院不支持,并非说陈某就无权向唐某追偿了,不支持指的是法院不再管理这件事而已,不会为了陈某而去判决唐某及强制执行,两人的债务实际是仍然存在的。
借条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目前我国对于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如下:
1、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也就是超过3年后你没有主张(如本案例中的陈某,那么法院就不再支持你主张权利了)。
2、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目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此等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目前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也为三年。至于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2) 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比如原未约定期限,后续双方协商了一个期限),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总结归纳起来就是:借条起诉期限是三年,但这三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是看借条上是否写了还款日期,写了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算,没写就从债权人要求借钱人催告还款的次日(或者两者后续约定的还款日到期的次日)起计算。这也是为何60万元法院不支持陈某2014年借出去的款项,反而支持2012年借出去的款项追偿。
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借条起诉期限,因为如果过了这个期限不起诉,那么之后对方可以以这个理由抗辩不还款,而且要保留相应的证据资料,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这种方式下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总结很多人说,是不是欠银行的钱,我躲起来三年就不用还银行了?只能说理想很美满,现实很骨感,银行的借贷都是有期限的,银行也有专门的法务部(有的在风险部下设的科室里),一笔贷款到期后,银行是决不可能超过3年不起诉,从而白白丧失了主张权,所以有些事想想就好。
之所以会出现陈某和唐某这个案例,只不过是唐某利用陈某对于法律知识的无知所导致的。案例中的陈某虽然在2014年4月份之后曾经多次主张过让唐某还款,可惜并没有留下相关的资料证据(否则诉讼时效为重新计算,也就不会过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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