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缴”,是否有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有劳动者自己交费,是否有效?很明显这样的做法是无效的行为,为什么呢?因为社会保险是由所得的工作单位依法来进行承担的,这也是法律当中明确所规定的任何逾越与法律之上的行为,那么实际上都是无效的行为,所以说是没有任何的作用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单位和自己的员工建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就应该依法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那么这个社保主要是包括五险的待遇,也就是所谓的社会保险的待遇,那么这个缴纳社保的情形对于一个工作单位来说是法定的责任,所以说签订让员工自己来交纳社保的行为,那么很明显就属于一种无效的行为了。
所以这样一来,对于工作单位来说,可能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由此而产生的一些劳动仲裁或者是劳动监察,那么作为工作单位来说,依然还是需要无条件的为自己的员工来补交相应的社保待遇,所以说作为工作单位来讲这样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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