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李某多次将公司的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我公司能否剥夺其股东资格?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股东泄露公司核心信息和股东的持股是完全两码事情,股东持股属于公司的股份,是公司的私有财产,任何人不能剥夺其所有权,除非是法院有效判决。
股东泄露公司核心信息给竞争对手,应该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这属于犯罪范畴,公司可以选择报警处理,由有关机关来处置这一违法行为。毕竟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但是不是成立,需要有司法机关来认定。
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举证是不是能够得到认可又是另一码事情。公司股东李某多次将公司的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那么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股东李某予以赔偿公司的损失,如果法院判决股东李某赔偿公司的损失,李某又没有钱支付赔偿,那么可以申请以李某的股权作为赔偿费用,如果全部股权都被作为赔偿费用,李某就失去了股东的资格。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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