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满三月才给缴纳社保,是否合理?有何依据?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当然是不合理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拖了三个月才给职工缴纳社保,很明显是违法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缴,一种是从第四个月开始正式缴纳。
第1种情况,对于职工来讲,感受要好一些,毕竟社会保险费已经补缴了。不过,我们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尤其是医疗保险,一般还是需要从正式缴纳之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如果是生育保险的话,可能需要连续缴费6~12个月才能享受生育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总之,补缴是有一定不利的。
第2种情况,对于职工来讲虽然很不合理,可是很多人为了一份稳定的工作也就忍下来了。这样的企业很聪明,因为劳动监察的维权有效期是两年。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两年的话,再维权劳动监察部门是不予受理。所以,就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一般像入职满三个月,再统一办理社保的情况,职工往往知道是违法行为也很少维权,多数人是忍气吞声了。毕竟劳动维权以后职工在单位往往会工作不顺。
不过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职工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46条规定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