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订自愿超时加班的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我们都知道合同或协议上有一个大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即,但双方协议一致也有一个大的前提,那就是不违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实在《劳动合同法》里有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我们先看看什么才叫自愿加班?一、正常来说,很多公司都是统一安排员工加班,而且规章制度上规定要员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有效。这也是避免部分人随意混加班费的情形。
二、在以上有明确加班申请流程的前提下,如果员工自行选择在加班时间去工作,那就视为员工自愿加班。大部分名企也都是采用的这种方式。
员工签订自愿超时加班的协议,纯粹是多此一举的做法!这个协议肯定是违背了劳动法,所以这个协议肯定是无效的。
一、超时加班肯定违反劳动法,这点毋庸置疑。而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了加班的申请批准流程,即便员工私自去上班也是不被认可的。
二、签订这种协议的实际情况就是公司既想员工加班,但又不想给加班费。
1、这是一个非常愚蠢的做法。明知道这是无效证据,因为这相当于给员工留下一个公司有安排加班的证据,也是给员工一个心理暗示,有一天员工不想做了,就拿着这个和上班证据去所要加班费。
而且员工完全说这个协议有公司强迫、胁迫的的成分在里面,因为这个协议就已经表现出强制员工加班的意图。
2、同时也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聪明的做法。为啥?就算员工去所要加班费,最多公司就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就好了,反正相比正常给加班费也没有损失;另外,比如公司离职20个人,总不可能这20个人都会去所要加班费吧,即便有15个去所要加班费,那公司还节省了5个人的加班费。
类似毫无意义的协议还有,《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承诺书》《自愿放弃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书》等等。
当然,这种协议都是历史遗留产物,特别在2008年以前,劳动法规还没有那么完善的时期,很多公司就想出了这样的馊主意。在现如今,这些协议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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