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处置法院冻结的财物,这就不是简单的经济犯罪了,已经明显触犯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现实案例中,此类现象也出现过。如“人民法院报”2018年公布的一起:行为人最终的结果被司法拘留15日。
那么对这种已经发生的交易,怎么办呢?
法律也给出了详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也就是说,
2. 对于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在第三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不得针对第三人。
综上所述,私自变卖了法院查封财产之后,如果交易的所有权属流程尚未完结,可依法令交易“恢复原状”;如交易已经完成,则变卖人承担所有的责任,包括补缴款项、另行承担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