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所制度是明朝最主要的军事制度,由明太祖根据隋唐时代的府兵制度而创造。洪武十七年,在全国各个军事要地设立军卫,一卫有军队五千六百人,以下设立千户、百户、总旗与小旗等众多单位。卫所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也同时隶属于兵部。
都指挥使司大多5600人为一卫,1120人为一所,每卫设左、右、中、前、后五个千户所,120人为一个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2人,各辖50人,设小旗10个,各辖10人。洪武二十三年,全国有内外卫547个,所2563个。
然而,后来明朝卫所制度走向崩溃,主要原因有两个:
第一,军户的地位比较低,而且生存条件比较恶劣,导致了大量了人逃跑;
第二,和平环境与明朝国境的变化,大量的卫所被裁撤。
明朝的军户是世袭制的,管理非常严格,几乎是没有办法除籍的。除非家中丁尽绝嗣或者有人成为高官、或者得到皇帝特赦。
嘉靖八年,桂萼公布天下兵籍,仅有兵士九十七万。军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与其社会位的低落亦有关,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较重视军人,其後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军人地位就大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军,使的军人的形象更为低下。
嘉靖年间,有些卫所逃亡军士达到在籍军士70%左右。至16世纪初,一些卫所的逃亡军士已达其总数的80%,许多边地驻军只剩下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