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财政资金(直接补助)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政策依据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云办通〔2016〕4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8号)。
直接补助范围和条件
财政直接补助资金重点向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2017年对全省7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1万户微型企业实行直接补助。2018—2019年根据贫困县摘帽滚动规划适时调整直接补助目标任务。每户微型企业(含微型企业主)在省内只能享受1次财政资金直接补助,2014—2016年已享受过的不再纳入直接补助范围。
2014年4月1日后注册的微型企业,须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及以上(申报时须提供近3个月税收缴纳证明或减免税证明)方可申请直接补助。
申请条件
享受直接补助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2、无在办企业;
3、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
4、优先扶持在园区落户的8大重点产业微型企业,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创办的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生物医药、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旅游文化、民族手工艺品和特色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微型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产业特点适当增加1—2个重点扶持行业。
5、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人员就业。
直接补助申报程序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通过“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工作信息平台”提交创业补助申请。县级承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查验,审查材料每月向县级民营办集中移送1次,由民营办牵头组织会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县级民营办每月汇总通过会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提交材料
符合上述必备条件规定的创业者,持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且使用自有资金已超过7万元,即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时向住所所在地县(市、区)工商、人社、工商联、团委、妇联5个部门(单位)中选择其一作为具体承办单位并提交以下材料:
1、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2、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4、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5、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直接补助申办流程图
来源:云南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