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如何领低保?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
(一)申请条件。
1.最低生活保障: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拥有吉林省行政区域户籍的城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二)申请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无接触方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困难群众需提交申请书、承诺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可通过拍摄照片、录制视频等方式提交。
(四)审核确认。
优化简化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程序,按照“特事特办,先行纳入”的原则,在个人承诺前提下,县、乡、村三级备案,做到当日申请、当日审核确认,确认后可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先行给予1个月临时救助,疫情结束后补齐入户调查、信息核对、公开公示等相关程序。
二、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临时救助
(一)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1.确诊和无症状感染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困难群众,以及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无法外出务工或生产经营,导致无收入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3.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生活陷入困境的外来务工人员,因实施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因感染患病、居家隔离、停产停业而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外地人口;
4.临时救助现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方式。
可通过电话、微信、网络、委托等非接触方式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非本地户籍外来人员可向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居住证)、户口薄、银行卡(折)、承诺书(对困难情形、家庭经济状况、无收入来源及家庭共同生活人数等情况进行承诺)以及联系方式等,可通过拍摄照片、录制视频等方式提交。
(四)审核审批。
受理机构当日申请、当日确认,原则上不超24小时办结,疫情后补办相关材料和程序。
(五)救助标准。
对“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按照每人不超1000元(含)确定,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按照每人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6个月之和确定。
各地可依据申请人困难程度,自行确定具体救助额度。
(六)救助方式。
根据实际需求可发放实物或现金。发放现金原则上应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发放实物应在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实施,并要规范操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