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财税培训如何 如何正确进行“促销赠品”的财税处理?
一、财税如何让客户签单?
首先要让客户看到你的专业,财税对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其次要让客户体会到你的服务,再有就是费用啦
二、如何正确进行“促销赠品”的财税处理?
商品促销赠品的账务处理:
1、购入促销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2、无偿赠送促销赠品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销售费用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三、怎么卖培训课程?
要成功销售培训课程,首先需要了解目标受众的需求和痛点,以便定位关键词和营销策略。
其次,要提供有价值且高质量的课程内容,以吸引受众并建立信任。
另外,不断优化课程推广渠道,如社交媒体、邮件营销等,以最大化曝光率和转化率。
最后,要在售前、售中和售后过程中,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和回访,以建立品牌形象和口碑,促进复购和推荐。
四、如何理解财税2011 70号文件精神?
对于财政性资金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财政部门拨付的一些具有专项用途的拨款。 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中的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笔者现对财税[2011]70号文进行浅要解析。
一、该文件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入。而财税[2011]70号文很好地贯彻了该规定,表述为“经国务院批准”,确保了有效性。
二、对财税[2009]87号和财税[2008]151号的优惠延期
实际上,对于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过明确。对比这两个文件不难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的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即无限期)。
五、你如何看待财税行业的发展前景?
从事财税工作的人员虽然整体收入水平并不高,但是一直是企业中的核心岗位,充当着企业守护神的角色。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大力扶植,财会行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依然可以是黄金岗位。
六、财税非上市公司期权兑现如何上税?
期权行权时需要交税,由于是未上市公司发行的期权,并且假设你们公司也没有被上市公司控股,不能适用【2005】35号文件的优惠计税办法,需要直接计入当期所得缴纳个税所得税。
)提到的方式可供参考:
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七、承担客户考察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主要是看考察是为什么,做帐一切以真实业务发生来做帐。比如考察是为了卖东西,承担得考察费可以记入销售费用。
八、上海立信财税学院2023教材如何购买?
第一个渠道是报名的机构下设都有书店,可以购买官方初级会计教材,第二个渠道是正规的书籍销售网站,可以购买官方初级会计教材。
九、计提企业销售佣金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销售费用”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支付给本公司雇员以外的销售佣金,作为“销售费用”核算。 销售佣金支付对象通常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如果销售佣金支付对象为本公司雇员,属于工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核算。
十、试运行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至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转过程中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
但是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把这笔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你们厂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