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有哪些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1、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当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这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已经被抵扣,那么需要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2、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如果企业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如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4、购进货物改变用途
如果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
5、出口退税
在出口“免抵退”业务中,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结转相应成本。
6、取得专用发票即知不得抵扣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即知不得抵扣,也应当先认证、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7、抵扣后发生不得抵扣情形
如果企业在抵扣后发现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不得抵扣情形,如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在借方还是贷方
在会计分录中,进项税额转出通常被记录在贷方。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原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因为某些原因不再符合抵扣条件,需要从企业应交税金中转出,这表示企业需要补缴相应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反映为减少企业应交税金余额,在会计处理中记为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