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在该通知附件中,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由此可知,对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如果投资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其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
但如果你提到的无形资产是土地使用权的话,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0%,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3%。分两种情况:
一是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非房地产企业,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且可差额缴纳增值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不选择差额计税的,按一般情况下的适用税率纳税。
二是非房地产企业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现行政策中,对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无差额纳税的规定。所以,非房地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经建造房屋后销售,应当按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土地价款),按照10%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非房地产企业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