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实行后年终奖怎么扣?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我来科普一下关于新个税法的问题。在新个税法实行以后,年终奖发放在税收方面会有什么变化?对这一点,大家都非常关心,毕竟钱可不是小问题。
先简单概括一下新个税法的主要修改之处。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是对所得类型的合并,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稿酬等四项所得,合并为一项综合所得,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财产租赁,股息,利息,红利,偶然所得等保持原分类不变。
第二个改变是增加扣除,不仅提高了固定扣除的标准,还增加了专项扣除的内容。第三个是平时预扣预缴和年终汇总结算相结合。
固定扣除的标准,原来是每月3500元,现在是每月5000元,也就是一年6万元的标准。专项扣除包括六项,子女教育,父母赡养,继续教育,住房利息,住房租金还有大病医疗。
一般的非独生子女双职工有一个孩子的家庭,夫妻两人的专项扣除加在一起大约是一年5万元,平均每人2.5万元。
也就是说,个人年劳动收入8.5万元以下,通常不用交个税。
在新的所得及扣除计算的方法确定以后,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文件。新的个税征管办法包括了三个要点。
一是,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过去只针对年所得12万以上,现在实际上扩大到了大多数个人。二是,平时沿用原有方法进行预扣预缴。三是,到年终的时候,对全年的个税,进行一次结算。
一次性的奖金,个税里一直是当成工资薪金来对待的。
按照新个税法的征管要求,每个月取得工资薪金的时候,按照累计月数乘以5000元,作为固定的扣除标准,把累计的收入减掉累计的扣除以后,得到的金额套用相应的预扣预缴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当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出于进一步减税的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在年末紧急出台一份文件,在2021年底前,对一次性奖金提供一种优惠计税的办法,可以平摊至12个月,按照单独的税率表计算个税,不并入综合所得。
但纳税人也可自己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
举个例子来说明。
选择不享受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的情况
假设1月份收入4000元,因为小于固定扣除5000元的标准,所以1月份不需要缴纳个税。
2月份又取得8000元工资,这个时候,两个月累计收入12000元,累计扣除是5000×2等于1万元,也就是说有2000元需要预扣个人所得税,那么按照3%的预扣率,需要缴纳60元。
接下来的第三个月,如果发放6000元工资,又发了1万元的一次性奖金,也就是说,3月份当月收入是1.6万元。
这个时候,再把一二月份收入加在一起是2.8万元。累计扣除是5000×3等于1.5万元。有1.3万元需要缴纳个税,按照3%预扣率是390元。因为前两个月份累计已经交了60元,所以,3月份只需要再交330元。此时,累计已交个税数是390元。
之后,每个月都按照这样的逻辑计算下去。 到年底的时候,把全年的综合所得加在一起,减去固定扣除6万和专项扣除后的余额,再套用相应的税率,算出应交个税。应交数与平时累计已交数进行比较,多退少补。
选择享受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的情况
前两个月情况同上。第三个月的1万元一次性奖金除以12,就是833块钱,按照3000以下执行3%税率计算,一次性交300元个税即可。
此时,前三个月正常工资这块是1.8万元,减去固定扣除后有3000元需要缴纳个税90元,因为之前已经交了60元,所以这块要补30元。由于该档税率恰好相等,所以加上一次性奖金的个税,3月份应交数也是330元。
要注意,虽然看起来与上面相同,但之后月份计算时,前三个月累计已交个税只是90元,而不是390元,一次性奖金的个税是单独计征的,这将影响到后面的计算。因此,只有在一次性奖金比较多的情况下,选择优惠才是划算的。但无论如何,只要一经确定计算方法,结果就不会再有变化,后面不允许往前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