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担保人是否要对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本案例中担保人应当为自己的违法担保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担保人出面担保时‘’主观明知是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仍然故意提供所谓‘’担保‘’的还须追究非法集资罪的‘’共犯‘’的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法骗取公众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是我国立法机关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严重的情形,为保护金融安全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在对七九刑法修改时于一九九八年修订时新增加了非法集资罪。
二,如何看待本案例所述个人丶企业未经批准的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而担保人为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呢?
依我之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禁止非法民事行为。而非法集资系国家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其民事行为是非法丶不效的;而本案例中为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是没有效力的。
那么,本案例中‘’担保人‘’是否违法给非法集资行为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担保人违法担保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的犯罪叫共同犯罪。本案例中担保人如果事先与非法集资的主犯以骗取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财物为目的共谋并分工的,本案例中的担保人这种担保行为就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担保人必须依法承担非法集资罪共犯的刑事责任。
四,如果担保人未与非法集资者共谋,且也受非法集资者欺骗而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出借款人提供担保‘’主观不明知而客观上当了邦凶‘’,如果该‘’非法集资行为‘’因情节等原因不构成犯罪的受害群众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索赔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因行为人的过失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例的担保人因自己的‘’过失‘’担保行为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就必须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