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捕与不诉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一一
依我之见:不捕与不诉有如下主区别。
一,“不捕”,实际上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即指刑事案件发生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刑事拘留后的法定期限内,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基于所犯罪行的轻重,以及采取取保候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仍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确需逮捕羁押的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检察院的“不捕”,就意味着可能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虽己构成犯罪,基于犯罪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形(如过失类罪丶初犯丶防卫过当丶孕妇丶未成年人…)即法律上所述的“无逮捕必要”,或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仍未查清,即“存疑不捕”。
二,“不诉”,主要指的是刑事案件经侦查机关和国家监查机关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所作出的不起诉终结刑事诉讼而不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终结性决定。不起诉决定又分为三种情形一一A,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情形的,依法在检察环节由检察院作出不构成犯罪的“法定不起诉”;B,存疑不起诉,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合理怀疑仍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疑,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C,微罪不起诉,又叫酌定不起诉,一般是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但具有从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如轻罪中或过失罪的自首丶立功丶刑事和解)检察院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诉。
三,“不捕与不诉”之异同,相同之处均是由检察机关依法律监督职权作出,不同在于“不捕”一一仅仅是就案件的侦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行为构成犯罪,侦查机关侦结后仍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诉”一一则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所作出的定性的终局性结论,程序上讲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除存疑不起诉外)一经作出刑事诉讼就到此为止,除上级检察院纠正以外)不得再行起诉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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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