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上过两次法院系统查询无财产,失信撤掉了,对“高消费”该如何理解?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小编多年来一直在法院工作,从事审判与执行,致力于用老百姓的语言让大家学法懂法用法。
首先你要清楚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被限制高消费的的不一定必须是失信人,失信人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法律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立的义务,就可以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如题,虽然你之前被纳入过失信人名单,但是后来由于存在法定解除原因,从黑名单里出来了,但是你还是没有履行生效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对你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合法合规,在限高令的惩戒下,你的日常生产生活依然存在很大的影响,唯一的出路就是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接下来我会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为您一一解答。
一,什么样的情况会纳入失信人名单呢。
首先这类人最大的特征就是明明有能力履行义务,却变着花样的躲避执行。其中就包括有能力履行就是不履行的,伪造证据暴力威胁阻碍执行的,恶意转移财产变卖财产的,违反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内容的,或者违反限高令的。这些情况都可以是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的情况的。
二,怎么样从失信人名单里出来。
题目中所叙述情况就是从失信人名单里删除的的情况之一。国家法律规定,案件终本后,通过两次以上的网络查控,未发现失信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的,这个时候就需要把这个失信人从名单里剔除。除此之外其他从黑名单里除名的方法还有履行完毕的,执行中和解的,申请人同意删除的等情况,只要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就可以从黑名单里解除,也就是变黑为白。
三,从失信人黑名单删除与限高令是两回事。
限制高消费适用的条件很简单,就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就要限制消费。但是限制消费了,可不一定就纳入失信人名单,不过纳入失信人名单的一定被限制消费。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各种受限制,各种公共服务由于都是实名制,一检测为限制消费人,很多的服务你都享受不到,这么做的目的无非就是让你尽快履行义务,免得生活处处都是坎。相比于限制消费,如果纳入失信人黑名单,惩戒的措施更严厉,不光是自己丢人,子女也跟着丢人,感受到的社会恶意更大。
你题目中的情况,虽然你已经从失信人名单出来了,但是不意味你限制消费解除了,你依然收到限高令的制约,这是合规合法的,唯一的出路就是履行生效文书中的给付的义务,只有这样,你才像个正常人似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
文章转自:法律解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