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拖欠工资,是否应该继续相信领导,继续工作?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职工应当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选择相信领导。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工资应当按月发放,不得拖欠。
职工工资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之后,获取生活的安家立命之本,不容任何人拖欠。
但是绝大多数职工都觉得找一份工作,不容易不想和老板闹僵,因此才有拖欠工资现象的时有发生。
正常的建议是职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权,职工可以得到怎样的补偿待遇呢?
第1项权益,拖欠工资。欠发的工资应当赶快发放,在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应当在劳动监察部门的限定时间内照发,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
第2项权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应当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这实际上是针对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一种惩罚,因为影响了职工的日常生活。
拖欠时间的判定,应当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工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就按约定俗成的提供劳动后的次月内发放确定。
不过很多劳动者要求并不高,能拿回工资来就觉得很高兴了,很少有人提这种补偿金的。
第3项权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这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了维护职工的权益,这种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其实大家也明白,只要提出要求发放工资,很有可能就会得罪老板,造成离职。与其单位通过各种方式逼迫离职,不如自己主动离职来得爽快。当然还是有条件的人才可以选择。因此,各种待遇一定要要求齐全。
第4项权益,企业足额缴纳社保。企业给职工缴纳社保至离职之月。正常来讲,即使我们1号离职,用人单位也应当给职工缴纳当月的社保。因为社保缴纳费是按月缴纳的。
实际情况是,有些单位在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往往提出每月15日之前离职就不给缴纳社保了。这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5项权益,职工的档案关系转接。职工档案很重要,千万不要小觑了。他们关系到我们退休的待遇和资格审核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离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关劳动关系解除、社保停保以及档案转递手续。如果自己不关心自己的档案,出现几年后找企业企业给丢失档案甚至扣押职工档案情况也很让劳动者头疼。
第6项权益,领取失业金待遇。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就可以享受三个月的失业金待遇。失业金待遇,不仅包含了每月的失业金,还有代缴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以及促进就业和出意外后的丧葬抚恤保障。
有人说:“自己主动失业,不能领失业金”,但实际上这是在企业合法的情况下。企业违反了职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也是可以享受失业金待遇的。
这就是我们遇到拖欠工资问题时,职工可以享受到的各项权益,可能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希望大家能够依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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