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还能要求经济补偿吗?为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记得年轻时候的自己,在答复面试官的时候,是这么说的:“保险无所谓,我需要的是工作经历。”当时真的好傻。
确实也有很多像我过去一样的年轻人,只求一份稳定的工作,有的人甚至写了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声明书。
问题又回来了,如果声明之后自己后悔了,可以再申请保险吗?如果离职了,可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呢?
答案,是都可以的。为什么呢?
首先,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社保关于强制缴纳社保的规定是实际上源自于劳动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保险,相应的保险费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这说明了什么呢?实际上说明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必须尽的义务,也是劳动者必须尽的义务。
相关缴纳社保的义务哪个更多一点?其实这肯定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更多一些了。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另外,社会保险法还赋予了用人单位权力,就是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克扣工资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劳动者申请不缴纳社保没有意义,用人单位扣其工资缴纳社保不违法。
所以,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的话,基本上就会认定为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追究也是追究用人单位。
不缴纳社保惩罚谁?首先,从滞纳金角度讲,惩罚的是用人单位。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没有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从自应缴之月次月起缴纳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应当由谁承担呢?是有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或者按照相应的缴费比例共同承担?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滞纳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转嫁劳动者承担。
所以,不管是从滞纳金的承担上讲,还是从法律的授权上讲,不缴纳社保主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
第二,从行政执法角度讲,督促的依然是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会保险征收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或者足额缴纳社保,一般会要求用人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责令改正,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相关执法部门可以对其欠缴金额予以1~3倍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中只说的是没有按时改正,而没有说是谁的原因。
第四,劳动合同法中的惩罚违法行为,法律是通过各种方面来予以约束和惩罚的。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中第38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只要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且员工要是维权的话,社会保险费依然要依法进行补缴。用人单位还要承担相应的滞纳金,是非常的不划算。通过法院的各种判例来讲,个人申请不缴纳社保的承诺书、申请书都是无效的。
自愿放弃社保,只要后悔依然可以要求补缴,甚至我们还可以追究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责任。所以,用人单位最好还是长点儿心眼儿吧,不要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