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之前与员工签订的合同约定可以对孕妇降薪降职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当然是不可以。如果你认为公司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就那么做。但是只要劳动者维权,你这约定都是站不住脚的。
要知道,一方面劳动者可能是迫于压力违心答应的这种违法条款,另一方面国家的法律权威是不容挑战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话,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者补发相应待遇。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但是基本的原则还是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约定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不过还是有特殊例外情况如果女职工因怀孕确实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了,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经劳动者同意,可以给其调动岗位。工资待遇理论上,应当是按照新工作岗位的工资待遇了。
实际上,我们所谓的工资待遇应当是标准工资待遇,只要我们的工作符合标准,工资就不能下降。但是如果达不到工资标准,自然可以少发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如果不上班,而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待岗,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以事假为由不给她发工资。
如果劳动者蓄意旷工的话,即使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一样可以开除劳动者。依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所以,很多情况并不是绝对的,也是有条件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正正常常的劳动工作,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侵犯劳动者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