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拿一部分教师的绩效工资去奖励另一部分教师,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其实题目的理解有偏颇。绩效工资本身是为了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待遇的一种做法,最初实行是在2009年。根据当时印发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明确的指出了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是为了保障老师们的日常生活水平,因此一般是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到每个老师的每月工资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要参考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用途更加广泛,使用更加灵活。具体如何发放,并不是分配到人头的。奖励性绩效占全部绩效工资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国家明确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所以说,从国家最初设立绩效工资的目的上,不管是基础性绩效还是奖励性绩效都不是针对个人来的,都是有具体的目的和使用办法。
国家也在不断完善教师法的有关要求,明确落实义务阶段教师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水平。像青岛市对绩效公司进行了有效扩容,比如说中小学教师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作为政府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不断提升课时量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分配权重,将班主任津贴提高至人均每月800-1000元。
相信有关绩效工资制度会越来越合理,越来越能够激励老师们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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