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农民也可以领退休工资,会对社会有什么影响?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退休后领取的,待遇不叫退休工资而叫养老金。
退休制度,实际上是国家在1957年建立起来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退休。实际上,在退休制度建立以前国家实施的养,老制度,是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明确的叫做,退职养老制度。为了区分退休制度,国家对于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职员设定了退职制度,并于1958年颁布实施。
其实,我们可以看到退休制度实施的范围并不包含“农民”。原因可能非常复杂,但是基本上因为当时农民从属于大集体,也有相应的互帮互助制度和责任。再加上相应的大集体并不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分配内容,因此并没有建立农民的退休制度。
在1957年国家退休制度中,明确指出工人、职员退休以后,按月支付退休费,直至工人、职员去世为止。退休待遇的称呼很明确,就是退休费而不是大家说的退休工资。
大家为什么也习惯的叫做“退休工资”呢?退休费的支出由于也是按月支出,而且退休费的标准是按照退休前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60%~90%),所以人们感觉跟原先的在职工资差不多,也形象的叫做“退休工资”了。
退休费的支出,如果参加了劳动保险制度的,由劳动保险基金发放。没有纳入的,由企业行政方发放或者国家财政负担。劳动保险制度1969年中止,所有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都改由行政方负担了。
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后,退休后的有关待遇又被称为“养老金”了。1991年国家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形成了社会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相应的待遇叫做退休费也有些不相关了。因此,将有关养老待遇称为“养老金”。有关“养老金”的称呼在社会保险法第16条中是这样明确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称呼是“基本养老金”,实际上在具体计算的时候又分为多个部分,比如说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等等。
为了解决农民没有养老保障的问题,国家在2009年建立了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应的养老制度,2014年并入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是国家统筹城镇居民和农民养老待遇的一大举措。相应的养老待遇主要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基础养老金是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的待遇。对于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已经年满60岁的老人可以不用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以后参保的人员必须缴费满15年才可以,若多数地方允许到达60岁时一次性补齐,所以也不存在延迟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是个人缴纳的钱数形成的养老待遇,如果没有缴费就没有这一部分待遇。个人只要按时缴费,国家还有补贴。万一参保人去世的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余额没有领取完,剩余部分可以继承,也就是说不会亏本。
综合来看,农民的养老金待遇,是一种福利性的养老金待遇。
综上所述,农民确实一直没有建立退休制度,领不了退休费或退休工资。但是随着我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他们也可以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