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自己能看到吗?为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正常来讲,职工档案不应该被个人查看。
从计划经济时代开始,职工档案就是决定职工学习工作经历重要证明材料。从职工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出发,职工档案是严禁个人本人查阅的。
关于这一条文的具体规定,可以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五章档案的提供利用,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所明确的:(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不仅仅是个人查阅问题,甚至连保管都不能够自己保存自己及亲属的档案。依据2018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话又说回来,现在档案管理问题中存在着几个很现实的矛盾。
第一,就是90年代我国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原国有企业职工档案没有受到规范管理和流转,很多职工档案流入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甚至个人手中的问题。
由于档案管理不规范,不仅仅职工本人可以携带、查到本人档案,甚至还出现了档案丢失的问题。据说有的企业还因为失火导致档案被焚毁。
职工档案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材料,特别是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特殊工种的职工都要利用职工档案办退休。
出现了一件很矛盾的事情就是,明明档案不能由职工个人保管,但是退休时还要职工档案由个人提供办理退休。如果档案丢失,还无法办理退休。虽然能够查找到责任单位,但是很多企业都已经倒闭破产,最后利益受损失的还是职工本人。
第二,就是现在普遍的私营、个体、外资企业,根本就没有档案意识。职工就业形成的档案材料并没有专职人员管理,而且往往随处堆放,甚至解聘都不会给职工有关的档案材料。如果职工档案意识强还好一些,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补办,可是时间一旦过去很久。企业破产改制、倒闭搬迁,都会导致就业记录难以证明的问题。
正常来讲,职工档案对于职工本人的最主要作用实际上就是办理退休时使用。1991年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以后,按理说应当是实行以缴费记录为准。但是,首先,由于很多职工有视同缴费年限、出生日期的确定、特殊工种的信息系统没有建立,都需要以审核职工档案为准;其次,由于最初的社保信息系统没有建立,相应的缴费记录都是后期补录,需要档案予以核证。再次,当时大家都知道档案的重要性,且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最后,整个社保系统的信息不完善,无法就有关异地参保和就业问题进行信息共享。所以,审核职工档案办退休的规定,慢慢就沿用了下来。但是,时间越长,矛盾也越多。
最典型的问题是,社保有五项保险,只有养老保险需要看职工档案材料,其他四项保险的待遇,都直接查社保系统,按照缴费记录享受待遇。
实际上,干部人事档案有十大类内容,履历材料、自传材料、考查考核鉴定材料、学历职称、执业资格材料、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党团材料、奖励处分材料、就业工资退离休等材料、其他有价值的材料。真正对于职工有用的,仅仅是第九大类中的就业材料而已。
如果是就业材料中单纯的劳动合同、招用工登记表,原则上都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应该给职工一份、单位一份,甚至业务部门也保管一份,不存在什么保密的问题。如果相关档案材料丢失,应当去原用人单位、职工手中或者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查阅复印件予以证明。
目前,确实也有些地方对于单纯的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特殊工种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本地参保人员,直接依照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存在视同缴费年限,而档案材料不全的话,可以先办退休后期,重新做工龄认定,有关待遇也会予以补发。
国家正在建立特殊工种人员的信息库,未来特殊工种退休,将依据信息库记载的数据结合职工档案使用。
最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职工档案和身份证不一致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少。相信最后职工档案在社保退休中的作用,将会完全被电子信息系统替代的。而且有条件的单位也会将职工档案电子化,实现信息化管理。未来总会越来越科学,越好的,职工档案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