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月薪1W,合同上写的是3k,社保按3k的基数缴纳的,我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劳动合同是公平公正的体现,但确实有用人单位在应用劳动合同的一些漏洞,设法降低用工成本。
如果说实际月薪1万元(到手工资),差不多应该按照1.1万元基数缴费,算上公积金,单位需要负担的五险一金成本差不多每月在4000~5000元。
一些用人单位,因此会选择最低基数缴费。如果按照3000元基数缴费,五险一金的总体缴费比例是50%,每月只需要付出1500元。用工成本减少了3500元,一些单位还美其名曰“将工资发给工人,不香吗?”实际上,才不会发给工人呢。
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说实话,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情况国家并没有做出更细致的解释。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缴纳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征收机构都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履行责令改正的,可以处以1~3倍的罚款,滞纳金还是要交的。
一般来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不一种性质的。特别是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算复杂,目前都是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费基数,制度层面也存在着一定的欠缺。
所以,一般在实践过程中,没有按照足额缴费基数缴费就离职,很难被支持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说,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投诉维权以后,用人单位仍然拒不改正的话。这就属于板上钉钉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了。
当然在维权方面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很可能投诉维权以后就不能干了。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即将离职的时候选择投诉维权,即使得不到经济补偿,也可以把缴费基数补上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