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退休金的老人多,还是没有的老人多?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肯定是没有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老人更多。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看一下做为我国养老保险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2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统计数据。这是年度实际执行情况的统计结果,既具有非常高的权威性,又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现将相关内容截图如下:
很明显:截止2020年底,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已经退休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总人数是12762万人。与此同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总人数是16068万人。也就是说: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城镇职工,明显地少于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城乡居民,大概的人数比例为3:4。
按我国去年底14亿人计算,已退休城镇职工总人数所占的比例为9.11%,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11;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占比为11.48%,占比超过了1/9。将两类人合并计算,总人数为28830万人,占我国总人口的比例为20.59%,已超过了1/5。
如果详细地研究人社部每年发布的统计公报,你会发现:领取两种养老保险待遇的总人数,始终处于稳定、持续地增加的状态之中。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重,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养老负担逐年加大,这是不得不严肃面对的极为严竣的社会现实。
那么领取两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是不是都是老年人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地规定:所谓的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也就是说:凡是未满60周岁的我国居民,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老年人。可事实上,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目前统一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一律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比较特殊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一律60周岁,女性55周岁。除此之外,还有因病、因残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经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些特殊工种经过批准也可以提前退休;公务员经过批准也可以提前退休。总之一句话:在已经退休的城镇职工中,肯定有为数不少的人尚未年满60周岁,根本就不能称之为老年人。更简洁地说:已经退休并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城镇职工,并不见得都是老年人。
按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只有两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是两种完全不同、没有任何可比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当然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为主,都是强制保险,都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比较高,直至退休。没有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完全由个人承担缴费了,是非强制保险。如去年,缴费职工总数32859万人,年度基金总收入44376元,每年人均总缴费13504.97元,月均1125.41元。与此同时,已退休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也相对比较高。去年,12762万人的离退休人员共计基金支出51301亿元,年人均40198.24元,月人均3349.85元。
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只能是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的农民,缴费总体上比较低,相应地,到龄后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总体还是很低的。如去年,实际38176万人的缴费城乡居民,年度基金总收入4853亿元,年人均激费仅为1271.22元,月人均仅105.93元。与此相应,共计16068万人的待遇领取人员,实际的年度基金支出3355亿元,年人均2088元,月人均仅为174元。如果扣除最低水平的基础养老金113元,由个人缴费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仅为可怜的61元,聊胜于无而已。如果再充分考虑到一些地方的基础养老金在500元以上、最高的上海市为1200元的实际情况,由缴费积累而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肯定会更低。
总之:1、只有缴费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其依法领取的参保待遇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基本养老金,称之为退休金,至少还能说得过去,才能真正发挥保证退休人员养老的作用。2、至少在目前情况下,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到龄时依法领取的政策待遇,国家政策的命名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目前实际标准总体上很低,对城乡居民的养老,就很难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有些人还很随意地将其称为养老金或退休金,那不过是不知所云的胡言乱语,标准的法盲行为。
毫无疑问: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范围内,如果没有高标准的缴费,肯定就不可能有高标准的待遇。高标准的待遇是用真金白银的票子,通过长年累月的持续参保逐渐地积累起来的合法回报。说到底就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不缴不得。这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定海神针,决定一切。
文章来源:网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