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年底未还被税务机关认定视同分红缴纳个税合法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当然合法!而且因为这事,有企业与税务机关打官司,最终税务机关赢了。
有些老板始终没搞明白,认为他从公司借款,又不是分红,为什么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感觉象霸王条款似的。
从政策面来讲,《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税务机关征税是有政策依据的,不是乱征税。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
因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取得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点大家都是知道的。有些个人投资者为了逃避分红环节的纳税义务,就采取从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方式。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这么规定,就是为了堵住政策漏洞。
当然,如果能证明借款并非私用,而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了,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聪明的企业老板个人从公司借款,每年12月31号之前还清,然后第二年再借,这种情况,形成了事实上的长期占用,但却不符合征税的条件,因此,目前这种情况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黄山市,有三个企业出资人2010年分别从公司借款300万元、265万元、305万元,在2012年5月份全部还清了。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这种情况应该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了吧?结果错了。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三个出资人补交个人所得税,为这事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定,税务机关做法正确,因为虽然三个出资人把资金还上了,但事实已经发生,且符合征税的条件。
有的老板说,不是不愿意交税,而是分红环节20%的个人所得税太高了。我说这个没办法,个人所得税法就是这么规定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你在当初投资时,没有考虑到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这些问题都能想到,而且采取相应的筹划措施,也就不会存在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