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还可以采用3%简易计税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式,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简易计税,是营改增的一项过渡政策,目的是保证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实行简易计税的,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得用来抵扣。
例:某建筑企业承包一简易计税项目,当月销售收入103万元,则当期应纳增值税=103÷(1+3%)×3%=3(万元)。
结合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下列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政策:
(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上述(3)、(4)两种情况,在实践中甲乙双方往往存在争议。依据规定可以实行简易计税,但由于甲方掌握着主动权,所以,是否能实行简易计税往往甲方说了算,乙方只能被迫接受甲方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一般计税。由于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所以税务机关对此也不太关注。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项目是实行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建议在合同谈判阶段双方予以明确,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以免日后引起争议。
还有一种情况提醒注意,对于建议项目本身到底应该实行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在实践中如果存在争议,建议提醒甲方让税务机关前提介入,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争议。我前几天刚刚遇到这样的情况,到底应该作为老项目实行简易计税还是作为新项目实行一般计税,拖了几个月了,仍然没有确定下来,税务机关内部意见也不统一。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不让税务机关提前介入,可能会为日后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