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计划将频繁跳槽纳入征信体系,对此大家有何看法?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为了确认这条消息的真实性,我专门查询了这条消息。这条消息的来龙去脉如下:
“在宁波人社政策资讯大篷车活动《企业用工合规管理》公益宣讲会上,企业代表和政府交换了意见。
某集团人力资源部总经理XX称,企业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离职,但是你要赔经济补偿金,如果说不这么做,就要赔双倍。因为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她称,但是员工如果要走,“说真的,我们现在一点办法都没有”。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葛平安回应称“员工要走,我们接下来也有制约措施,我们马上要推进人社的信用体系建设,对单位和个人我们都要建立信用体系,这个个人要是频繁辞职和就业的话,那肯定他的信用成问题了。”
在这个消息中,里面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其一是“单位和个人我们都要建立信用体系”;其二是“这个个人要是频繁辞职和就业的话,那肯定他的信用成问题了”。
我个人的看法是:
一、这种建议很难实施。
我们很难对“频繁”进行界定和定义。什么叫“频繁”?一个月辞职一次算频繁还是半年辞职一次算频繁?或者是一年辞职一次算频繁?
二、正当跳槽的合法性。
我们尽管不能否认某些员工跳槽的随意性,也不可否认有些员工频繁辞职与他们自身有关系,但大部分员工频繁离职都是因为企业自身的问题。绝大多数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上是存在很大问题的:违法加班成为常态,惩罚性扣除工资成为常态,有些企业为了能够让“违法”变成合法,想尽办法,绞尽脑汁。比如:允许员工请带薪年假,这是合法的,但请了带薪年假就扣“全勤奖”,而且全勤奖占比达到员工工资的四分之一、五分之一。员工为了保住全勤奖,不敢请年假。再比如,员工加班必须经过公司的批准,而几乎所有的加班都没有经过“批准”,大家只能“默默”加班,“白白”加班。这样的公司,员工待不住,于是就跳槽;问题是跳来跳去,几乎每个公司都是如此。这种正当的跳槽为何要列入个人征信?难倒员工必须在一个“与劳动法规对着干”的企业中坚持工作?员工频繁辞职如果是被逼无奈,怎么会和征信关联呢?
三、企业需要作出改变。
员工频繁离职,或者一个企业的离职率高,确实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工作,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问题是员工离职率高,作为企业来讲需要检讨自身的一些问题并作出实际的改变。无论是无休止的加班,还是惩罚性克扣员工工资,还是对待员工正当的休假上,都应该实实在在作出改变,让员工能够有意愿长期留在一家企业工作。
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并存。
如果确实有必要对于恶性、随意频繁跳槽的员工列入信用体系中,只要能够很好地界定“频繁”并量化,很好地界定员工“恶性”和“随意”,我个人是同意这样的做法的,毕竟,企业需要有稳定的员工队伍。但,反过来讲,仅仅对员工频繁跳槽列入征信是有失公允的。所以,离职率高的企业也应该同时列入征信,而且对于频繁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员工投诉多的企业列入征信,这样才能让社会接受,让打工者或劳动者接受。这是社会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公平。
所以对待这样的建议,应该充分考虑其“正确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公平公正性”。否则,最后伤害的还是个人和企业,解决了表面问题,导致了更深层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