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通知,有哪些要值得注意的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2018年5月4日,针对民间借贷乱象,公安部、银保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称,出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特制定民间借贷的行为规范,由此可见,一方面,政府部门认可支持民间借贷行为存在的必要性,但应当进行必要的正向引导;另一方面,对于危害社会的暴力催收行为,如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暴力行为令行禁止,这也是监管部门反复强调的原则。
该“通知”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催收方式、利率水准等方面都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同时对借款人的主体身份、资金用途也做了更加明确的限制。具体说明如下:
行为规范1、借贷资金自有: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解读:以后类似曾经的E租宝这类平台以及个人,不允许吸收客户资金,只能用自有资金来放贷,这意味着直接明确了借道经营放贷行为模式不合规。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这几年频繁爆发的网贷高息揽储,在违规放贷,最终跑路,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的现象。
2、严禁非法放贷:对于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质的机构,不得进行经营贷款业务。
解读:以后如果是机构(比如网贷平台),没有相关资质,不允许放贷,这可以直接扼杀目前最少一半以上的网贷平台了,但对于个人借贷目前没有限制。
3、严禁暴力催收: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这是银保监会第一次与公安部共同发布通知且特别指出的。
解读:欠账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这并不是借款人暴力催收的理由。在民间借贷市场中,出现暴力催收的情况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基于双方的信任,也没有任何物品抵押,暴力催收是借款人收回贷款最直接有效的方式;第二,虽然借款人具有还款的意愿,但是过高的借款利息使得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借款越欠越多,最终无力还款。
以后出借人要尽量避免通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形式进行催收,这就要求从业者通过加强贷前审核风控、贷后管理方面等进行改善,否则处理不善则会触犯治安管理法,甚至涉嫌违法。
4、严禁高利转贷或变相放贷:禁止套取贷款再放贷给他人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会介入调查。
解读:当前社会中,有两种普遍的钻漏洞借贷情况:(1)有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以低利率在银行贷出资金,然后在以高息放贷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赚取利息差;(2)A借给B款项,比如1万元,合同字面上写的利率很低,符合法律规定。但实际上,A要求B必须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A的一批商品,方肯发放该笔贷款。这两类行为以后全部都是禁止的!
5、其他: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对于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也应当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经营,不得违规经营贷款业务。
解读:(1)没有明确用途的款项,不得发放,每笔贷款都必须有对应的资金用途去向,比如车贷、车位贷之类的,这是防止信贷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比如信用贷款用于首付款);(2)第2条是针对这几年层出不穷的校园贷款事件而出,比如裸贷等;(3)中介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现在我们买二手房,很多人首付临时不够,部分中介机构会发放短期借款给购买方,这类行为以后全部都是违规行为。
实际上,上述内容在互联网金融整顿要求及《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都已经明确提及,是监管部门的整顿要点。
三、金融服务实体与以往政策性文件不同的是,在本次通知中,专门提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具备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这实质上表明了对于消费金融、经营性贷款行为的支持。
总结本次通知,通过上述解读,基本全部进行明确的说明了;最后建议:对于经营贷款的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通知及有关的监管要求加强自律规范,在合法的限度内进行金融创新,真正发挥民间借贷正向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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