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给了客户钱款,事后索要遭拒绝,你怎么看?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事件起因
这件事其实是一件旧文,2012年2月7日,秦小姐去横河某银行,要求取22400元。谁知,柜员一时失误,点了24000元给她,还给了她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要她签字。秦小姐拿到钱,也没数,签完字就走了。
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马上联系了秦小姐,要她归还多给的1600元。秦小姐没有理会。她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而且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几次催讨无果,6月26日,银行将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元。银行提供的监控显示,当天柜员确实多给了1600元。而秦小姐坚称,取款凭证上只写着22400元,不能就此断定多给了1600元,即使确实多给了,那也是银行自身的过错,应该由银行承担,不能转移到储户头上。
法院审理认定,秦小姐多拿了1600元,属不当得利,应在3日内返还银行1600元。
事件分析虽然银行的柜台一直写着:“离柜概不负责”,但现实中无论是长款还是短款,银行都会负责到底,长款(银行的钱多了)会主动联系客户,归还资金;短款(银行的钱少了),也会联系客户,赔礼道歉,争取追回款项。
如果真的离柜概不负责,那就是怂恿银行员工黑客户资金,因为即使客户发现了,银行不承认,客户也没有办法追回。
银行之所以“离柜概不负责”,主要是为了减少一些无意义的争端,比如客户取款后,把真钱换成假钱或故意抽几张出来,再来银行吵闹。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等。
显然银行操作失误,多付给秦小姐1600元,虽然不是秦小姐主观针对的银行的行为,但是秦小姐这笔款项明显属于“没有合法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的范围界定,因此这笔钱就属于不当得利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显然根据《民法通则》,不当得利是需要归还给损失的人,故而法院最终也判决秦小姐归还。
总结银行员工也是个人,他们赚钱也不容易。如果你是做生意的,当你发现自己多付给别人钱时,你是否也感到着急失意,是不是也想追回,有时候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一下,考虑自己时,也理解他人。而且说句实在话,只有靠自己勤劳双手赚的钱,花的才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