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4亿存款在天津银行“人间蒸发”,4年谜团仍未解开,什么情况?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个案例要分三个方面来看:
天津银行的风控体系不完整其实这不是天津分行的爆出来的唯一案例,在这笔4亿元的案件曝光后,天津分行仍然一直在进行违规操作,例如:2015年4月,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3亿元存款在当日就被盗走。同时,天津银行在未获合理授权情况下,将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存款账户内的1亿元资金转移,随后又分多笔汇款划回原账户。
虽然这笔案例是内外勾结的案例(已知的眼睛男与柜员孟亮),但是天津银行的风控体系可以说完全是一个摆设(这种银行,我都不知道是怎么上市的,股民投资亏损也就没什么好不理解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单位办理结算业务必须要使用结算专用IC卡验证客户身份,而天津银行的天保支行在办理上述公司款项电汇业务时,没有依法、依规通过IC卡核查客户的具体身份;对储户个人的支票业务,天保支行也没有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审核。此外,当单位储户转出5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时,应当有三级或者四级的审核过程。涉案储户被转出的资金都在500万元以上,但是天保支行至今也没有出示涉案公司账户内资金被转出的审核手续,未与储户本人亲自核实。因此可以说是,天保支行对于无端被转出的4亿元资金没有采取任何的风险防范措施。这家银行的风控体系完全是一个花瓶,用于摆设。
法院判决
天津银行本身是一方面的因素,但是当地法院的不作为,也是让人激愤的一件事,在受害企业向天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半年的审理,却以“有案外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为由,直接驳回储户们的起诉。后续天津高院也一样仍然维持一审的判决,驳回储户们的起诉。
天津法院的判据是依据“刑事优先于民事”原则作出的决定,但实际上损害了储户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因此在受害者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后,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裁定撤销天津法院的一、二审的错误裁定,并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然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判仅支持了储户们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却没有支持储户们要求银行给付利息的主张。故而储户又再一次上诉,但是最终被法院被天津银行的刑事案件优先处理的请求又一次耽搁下来。
天津银行的处置方式储户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开设账户,这表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无论是由于监管不严还是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阻止储户账户内的资金被非法转走,都应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
但是对于储户与银行争议的存款利息,天津银行不仅不赔偿储户,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储户的全部诉讼请求。天津银行认为这个是员工作案,属于刑事案件,涉及金融诈骗罪,为刑事案件,应按照“刑事优先于民事”,先处理孟亮案件,过后再处理储户的案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法院要求天津银行提交刑事案件的证据,但是天津银行一直怠于提交证据,从2107年4月至今仍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
总结其实这个案件,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由于天津银行对储户款项被非法转走没有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几个亿资金被非正常转移,其过错是明显的。对于储户来说,谁犯罪与他们无关,他们只要求能够取回存款。
但是要说明的是一家天津银行代表不了所有银行,而且并非每个银行都像天津银行一样不负责任的,比如杭州市联合银行在面对42位银行储户放在银行的数千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的情况下,不仅及时报警全力追回赃款保护储户权益,更是出面为受害储户垫付存款。
故而,有款项存在天津银行的,建议尽早撤离,这是一家让人没有任何安全感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