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借贷利率15.4%。法院正执行的高利案件该如何处理?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对外发布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新的规定中,正式将以往的高利贷范围由“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变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按照目前最新的一年期LPR值3.85%计算,那么高利贷的界限变为了15.4%,对此很多网友纷纷想说,那我以前借的20% 、30%的高利贷也可以按照新规执行吗?可不可以,一切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此次修订的条款第三十二条中明确写到了:本规定执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于本规定。看到也没,只要是新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都按照新规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你之前借的30%的高利贷,只要对方还没起诉,后续起诉了,那么就是按照新规执行,反之如果在新规施行之前(即8月20日之前),法院已经受理了,不论是一审、二审查还是正在执行中的案件,都按照旧规执行,这就是溯不及既往的说法。
PS:有的人会说我原来已经结案的案件了,可以要求再审吗?再审是不是又算重新受理了,抱歉,无论是此前的《民间借贷规定》,还是此次新的修改决定,都是默认适用“再审排除规则”。
很多人会说为什么在第三十二条中加了一点: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甚至大部人对于这里根本不理解它是什么意思?特别是2019年8月20日这个日期,是不是有特殊的含义,其实这个条款很简单的,为的是避免有人以借贷发生时间市场上不存在LPR值来主张权利。
我国的LPR值首次出现于2020年8月20日([2019]第1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在这之前市场上没有所谓的LPR值一说。举个例子:张三2015年向李四借了300万元,利率约定为24%,2020年8月30日,李四起诉了张三,法院按照新规判决张三需要偿还本金以及每年15.4%的利息;对此李四不服,李四认为2015年与张三签订借贷合同时,市场上并不存在LPR值,所以两人之间的贷款利率不应该按照LPR的4倍来确定,而应该按照双方合同上约定的24%来确定。
对于李四的这点主张,法院是不会支持,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适用原则上,对于判断个案中某司法解释应否适用,是以该案受理前该司法解释是否已经施行为标准,而不以案涉合同订立时该司法解释是否已经施行为标准。所以说2019年8月20日之前借的钱,即使市场上没有LPR值,只要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才起诉,都是统统按照LPR的4倍来确定(因为法院受理该案前新的司法解释已经施),所以不管你们当时合同约定的利率是多少都没影响。
总结按照此次新规的第三十二条来说,目前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都是按照旧的规定执行,更别说你这个已经是正在执行的案件了,所以说已经在执行的高利贷案件,依然按照旧的判决规定执行,不在变化;不过只要是2020年8月20日之后法院受理的案件,无论你们的合同是什么时候签订的,之前约定的利率是多少,统统按照新的LPR的4倍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