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拟不再采取监管措施。这是什么意思?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证券期货市场隐蔽性强,加上实施违法犯罪者都是高学历的精英人物,要被监管及时查处难度很大,我是认为不应该设定追溯期限,而是应该无限期的追溯,即使设定追溯期限,也不能止步于两年。
现在是一个有法必依的时代,行政处罚法违法二十条规定,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是所有行政处罚规章制度的上位法和母法,其他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不能与行政处罚存在异议和不同,既然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有两年追诉期,两年内不被发现,就不再给与处罚,证监会制定的行政处罚条例也不能逾越这一规定。
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属于部门行政处罚条例,自然不能与行政处罚法相背离,必须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就对追溯期限进行了修正,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实施机构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风险隐患后,需要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虽然这一规定可能会导致部分证券期货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因为过了追溯期而成功逃避处罚,但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毕竟法治时代,一切需要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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