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无罪。你怎么看?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无罪,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偷税漏税一直是经济领域重点打击对象,尤其是虚开增值税偷税漏税,更是税务机关严肃查出的重点违法行为,也是各级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合作的重点打击对象。2017年全国税务机关共检查涉嫌骗税和虚开企业6.86万户,认定虚开和接受虚开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584.23万份.
虚开增值税有一些特殊案件,那就是不易偷税漏税为目的,这种案件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理 ,其依据就是为了保护民营企业,让民营企业家放下历史包袱,激活投资活力,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四款规定,“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根据这一意见,最高法通过一个判例诠释了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新动向,那就是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有关媒体梳理,2004年被告人张某因为合资兴办的企业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剑走偏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张,案发以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但是最高法在复核中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从字里行间看,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只是一种变通的发票开具,也没有偷漏税款,也就没有给国家带来财税损失,也就没有不良的社会后果,与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漏税款有着本质的差别,因此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最终认定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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