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会表决权问题上的规定,区别还是非常明确的。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一名股东只享有一票表决权(所谓按人头行使表决权),而不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在设立时章程可以做这样的规定。
但是,如果公司已经成立了,现在要在股东会上做出“一名股东只有一票表决权”的决议,首先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同样是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不大可能这样修改公司章程。因为做股东会决议得不到足够的表决权支持。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可更改的。这里说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好,下面总结和提示一下: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股东要签署公司章程就有关事项进行约定。有些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股东是不可以自由约定的。
那么,哪些问题可以自由约定,请看公司法各个条款:有些条款后面会有一句话“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就比较爽了,股东自己商量即可,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约定,按照人头一人一票。
但股份有限公司绝对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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