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有承担债务的责任?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一人公司也是公司,既然是公司承担的就是有限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这是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性的规定。
但是,事情都不是绝对的,不仅仅是一人公司,两人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会有股东与公司不分,导致财产混同,法律上有句话叫公司法人格否认,揭开你的公司面纱,让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的股东要承担责任。
就一人公司来说,公司法还有一条特别的规定,也就是第63条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独立的,该个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是要承担责任的。
但这个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举证责任问题。
有人认为,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对方个人和公司财产混同,但是我认为这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有两点
1.这是公司法该条款的特别规定,强调对方不能证明的情况下怎么办,从文字上看,显然举证责任在该一人公司的股东,要不然不需要你做出这样的特别规定。
2.一个公司的股东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你手上掌握这样的财务资料,而且会计法也规定你要账簿齐全,而且要年度审计给股东看看,所以你应该提供,也可以提供,让债权人提供太不合理,太不公平,也太不现实。
再补充一句,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如果该股东出资没到位,那就不需要纠结了,该股东首先要补足注册资本,也就是注册资本加速到期了,然后不够的话,再考虑前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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