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除了n+1以外,下月社保有无规定谁缴付?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劳动关系问题很复杂。但是我们要把握一种原则,那就是双方只要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要为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否则就是假解除,国家不会认可。
如果用人单位的裁员,要想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的方式是一般是N+1。
N+1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只规定了三类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确实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规定裁员的情形。很多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变化,往往被单位滥用。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是不属于客观情形的。
经济性裁员是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有关进行裁员的情形进行了汇总,以下四类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额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按照职工的工资支付规定,职工的工资应当自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所以情况比较复杂,但是只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应当给职工继续缴纳社保了。
只要是非职工本人意愿失业,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劳动者又有求职意愿,我们就可以申请领取失业金待遇。
失业金的标准国家正在不断的提升并规范,在2020年底之前,各地要将失业金的标准提升到90%的当地最低工资水平。领取失业金期间,国家还会给代缴基本医疗保险。或许未来还会给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呢,2017年国家在征求失业保险条例修订意见的时候,征求意见稿提出拟为失业人员的代缴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失业人员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自己承担全部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自己缴纳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