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至97年在国企干过临时工,现在要求曾经就职的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正常来讲,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认可的材料,比如说劳动争议仲裁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责令改正指令书、原始的会计凭证等资料。
相对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有一年的维权有效期、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有效期是两年,超过时间太久用人单位是否受理也是一个问题。另外,由于时间过得太久,相关证据缺失,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也是一个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超过两年是否不会追缴的问题,2017年人社部在对人大代表的答复中,明确提到:
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了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的二年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应按程序处理。对于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实际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未对清缴社会企业欠费问题设置有效期。
所以,只要有证据材料或相关法律文书,不管欠缴多少年的社会保险费都应该缴纳。
但是欠缴时,会牵扯到滞纳金《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日缴纳5/10000的滞纳金。
根据《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的若干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牵扯的滞纳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毕竟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不能将责任牵扯到职工。但是,补缴社保分为企业补缴和个人补缴,个人部分还是需要需要自己承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产生的记账利息,是需要个人足额缴纳的。毕竟这一部分钱进入个人账户以后也属于自己的钱,未来产生自己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使自己去世,相应的余额也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文章来源:网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