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员工年薪二八开,剩下的20%年底发,中途离职,20%全没了,是否合规合法?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非常明确的说:1、公司所承诺的“年薪”是如何定义的,这一点非常重要!2、“工资”是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按月发放的!
一、不要将“年薪”简单视为每月固定工资的总额!多数企业所称的“年薪”包含很多因素!1、年薪一般包含了两大版块:基本薪酬+效益薪酬!
2、基本薪酬:也可以叫基本收入,他是各地根据最低薪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而决定的。主要表现为工资收入。
3、效益收入:这一块要根据企业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整体经营状况的好坏进行相应的浮动。
老鬼上面所阐释的内容,虽然没有使用非常严格的法律术语,但更便于大家理解“年薪”的概念!年薪绝对不是简单的各个月份工资的简单叠加!
二、员工的效益收入,根据企业的经营效益来进行浮动是法律所允许的。企业要站在“年度”的角度来衡量、计算企业经营业绩、收益情况的好坏非常合理,因此,对于员工部分效益类收入留存到年底发放,没什么问题!这站在相关法律角度是站得住脚的。
三、员工的基本工资部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至少要按月发放!对于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以及各地出台的政策是有明确标准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至少按月发放给员工。
如果企业克扣员工的基本工资部分合法收入,必然会触犯劳动法。哪怕想拖到年底发放,也是违法的!这方面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四、效益收入、绩效薪酬等等,以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方式执行就是合法的!说的直白一点:只要在前期双方有了明确约定,那么对于中途离职之人不再发放剩余部分,也不能算违法!
既然是拿年薪制的员工了,拿在设定年薪构成、发放方式等等问题时,一定会有约定。只要企业按照约定去做了,那就没什么疑问!
当然了,对于基本工资这个版块,必须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按月发放”进行。因为,员工的基本工资与企业经营效益好坏无关,他们之间是不挂钩的!
因此,针对此问题,请题主一定要以双方之前的约定作为前提评价此现象!如果企业既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基本薪酬发放规定,又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发放绩效薪酬的规则,那明显就是企业违法了。作为劳动者有权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而如果企业所作所为,既符合国家的基本工资发放标准,又履行了之前双方约定的效益薪酬发放办法、规则,那企业在法律上是不承担责任的!
换种说法:如果之前已经明确了:“只要中途离开,剩余的效益薪酬不发”,那企业在法律、法理上就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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