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金如何扣除?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营改增前后,土地增税清算时对税金的扣除确实是有区别的,差别主要在营业税。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缴纳增值税不计入损益类科目,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缴纳的增值税不允许扣除。
依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
1、2016年5月1日前已经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2016年5月1日之后开始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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