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将于 2018 年 1 月 1 日正式开征。
环保税的前身,即排污费自 1979 年《环保法》中首次提出,并于1982年7月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正式确立。时至今日,排污收费制度实施近40年,在收费标准上已经不再适合现在,例如根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发布的数据,2003~2015 年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 2116.99 亿元。而仅“十二五”期间全国一般预算用于节能环保的支出就达到 1.76 万亿元。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财政支出规模远远超出了排污费征收的规模。
从这个角度看,征收环保税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取得税收收入用于环保支出,而是要倒逼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转型升级,进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即属于调节性税种。
从征收费用上看,考虑到各地生态环境特征和污染 物排放结构差异较大,《环保税法》设定了较宽的地方适用税率浮动 空间,对大气污染物征收每当量 1.2~12 元;水污染物每当量 1.4~ 14 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征收每吨 5~1000 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 元。《环保税法》允许各省区市在上述税率标准范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适用税率。
目前,全国多个省区市确定了适用税率,报地方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从总体来看,各地环保税率的设定基本以原有排污费率为基础平移,部分地区有所上浮。从地区来看,京津冀 地区适用税率较高,而东北和西部地区则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