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其实不合理,因为很多单位在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外,会设法签订一些补充协议,而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往往会放在补充协议中。 所以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应该按照国家人社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去商定其中的条款细则。尽量不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再附加一些额外条件,因为对于职工个人而言,在补充协议中所列条款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很难获得正常的劳动维权。 因此在求职时,要和单位把所有的相关事宜都放在那份正式的劳动合同中。
补充协议第二条2款不够详细,应该如下:非乙方本人意愿,未向甲方提供劳动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补充协议应该与劳动合同书同时签订,事后签订补充协议,可以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但这种情况属于变更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有权拒绝。 但我认为你公司的补充协议是对你工资结构作补充,并没有什么问题,反而对员工更有利,避免日后与公司发生工资争议,难于举证。
签订补充协议是否合法主要看签订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协议内容是合法的,就没有问题。 看你发出来的这份补充协议,里面明确指出是双方协商方式签订,如果是共同协商签订你可以选择签也可以选择不签,如果公司有违背以下条款的,可以拒绝签这份协议,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拿着协议向当地劳动办反馈进行法律咨询。
合法,我才疏学浅没看出什么不合理的地方。有一个原则你要明白,合同,协议,首先要合法才有效,和法律有冲突的是无效的。员工在公司面前是弱势群体,别想占公司便宜,老板都是人精。你想在公司做下去,只要不是太过分,还是按照公司要求来靠谱。
现在疫情当前,大家都不容易,签订补充协议,不存在强制,你觉得不行你可以离职,公司也要保证公司的发展,如果公司没有了,你也就什么也没有了,所以补充协议也是保证双方的权益,不要多想,还是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吧……
物流有限公司?
没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