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企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这样合法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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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给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这是违法行为。不过这里边的买断工龄特指是90年代,通过给职工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解除职工跟企业的关系。 这里边最大的一个违法行为就是没有给职工交纳社保,通过一次性买断,将职工推向社会。 国务院明确刊文这是一种错误做法,违法行为。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一般下岗解除职工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批同意才可以执行。 正确的做法是:1.按照解除合同日期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样职工就可以在下岗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金待遇,保障基本生活,最长可以领两年的失业金。而且职工在年老后,可以有养老金保障生活。 2.按照职工在企业的工作时间,每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企业正常经营时,职工应发工资标准发放。 3.企业要确实生产经营困难,实行经济性裁员或者破产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解除规定,直接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 现在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上限的,特别为了保证老职工的利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最高上限是12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要求解除,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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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合不合法? 看看现在还有没有买断工龄的情况就知道了。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在1998年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复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明显失去公平的行为有权请求撤销。” 时代的产物,有着明显时代的特征。如上面文件引述的就是改革“急于求成”而忽略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和权利。所以,买断工龄的提法现在已经销声匿迹了。 (以上资料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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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在明面上是不合法的,不合情的,不合理的。但是无奈天高皇帝远的,就有不少地方执行的就是买断工龄,给一笔补偿金,然后自此与这个单位没有了半毛钱的关系,你说可悲不可悲,你说可气不客气,关键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真的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我的家人就是在单位上班,恰逢97年的下岗分流大潮,由于年龄大(45岁)理所应当的被下岗了,当时已经在单位上班了15年之久了,下岗起来一点情面也没有,大概给了2万多元的补偿费用,然后就被卷铺盖走人了。那时候还没有缴纳社保之说,干了15年拿到现在已经给交够了养老保险的年限了,就这样被无情的打发走,关键是补偿的钱又那么少,孩子上大学、贴补家用都维持不了多久。 非法买断工龄是特殊时期的一些特殊办法,虽然说不合法,但是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来矫正错误、补救措施,也没有人追究这个错误的政策给下岗职工带来了多大的痛苦。想想十几年、几十年的青春都奉献给了单位、给了工作,然后一句话的功夫就被下岗、被失业,大多数下岗人员都是技术不强、年龄偏大、女性人员较多,这样显然有失公平,这类人下岗之后,尤其是年龄大的人,很少有机会再就业,或者有职位可以提供给他们的。 其实现在想想,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了单位上班,就要缴纳社保费用的,如果手中的资料详实的话,可以去有关部门起诉原单位补缴社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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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主要是出现在国企,一般买断工龄会出现在以下情形:第一是国企转制,即是由原来的事业编制改为企业职工,很多国企会采用一次性买断员工的工龄,再重新聘用为合同工;第二种则是企业经营困难,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候国企会一次性买断员工的工龄,然后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两种情况在我国90年代的国企中普遍存在,但是在1998年国务院明确表示,这种一次性买断职工工龄的行为时不合法的,也是对员工不负责任的做法。因为企业买断工龄后,等于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笔钱,之后员工就得自行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更是没有的,这对于员工以后的再就业、退休养老都是没有保障的,很容易就成为了社会难以解决的负担。那么,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怎样做才是合法合规的呢?下面给大家讲讲一些基本的做法。 1、企业遇到经营困难,需要实行裁员或者破产清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裁员。但是必须与员工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其次要按照劳动法规要求,把员工的社会保险金足额缴交,这样员工下岗失业后,可以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待遇,保障基本的生活,这个失业保险金是最长能领取两年的。而且在员工年满退休后,还能领取相应的退休金。 2、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与员工一定金额的补偿金。补偿金一般与员工的工作年限直接挂钩,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企业违法操作被发现,员工有权要求企业双倍赔偿的。而且现在劳动法已经解除了12个月的上限,企业补偿金需要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没有上限约束。 可以说,现在劳动法已经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国企过去那种一次性买断职工工龄的行为,也明确规定为不合法行为。 我是职场达人“萍行职场”,感谢你的关注,升职加薪有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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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钱,并解除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劳动法律法规上并无“买断工龄”这一说辞,这种操作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是违法的! 企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要不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存在过失,导致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余的情形,用人单位均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什么情况下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具有惩罚性。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支付。劳动者在该公司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公司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月工资 赔偿金 = 经济补偿金×2倍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如何计算? 常规情况: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包括福利性质的津贴、补贴。 特殊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区的市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不超12年。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图片来源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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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认为这是不合法的行为,希望国家能够考虑这些国企下岗职工的诉求,在适当的时候予以补偿。对于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必须建立的国家强盛的基础上的,目前我们已经有了一些基础。建议加大对于低收入人群月补贴的额度,将那些所谓的明星们年收入超过300万部分全部征税,用来补偿低收入下岗职工的生活,使他们顺利退休,安度晚年。 老王了解到国有企业给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这在现在看来确实属于违法行为。不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买断工龄特指是90年代为了盘活国企,深化改革的一种特殊时期的特殊手段。从效果上来看,这种做法适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对国家经济运行起到了正能量。但对于下岗的这一批人,通过给职工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解除职工跟国有企业的关系,显然从现在看来国家是有亏欠的。 老王了解到对于下岗职工买断工龄的行为,国家是有法律规定的,这个规定出台的有一些晚在1998年。从法律角度来看,是能是应用于法律颁布之后的下岗职工。通过下岗职工安置法的规定:国企下岗职工买断工龄最大的一个违法行为就是没有给职工交纳社保,通过一次性给一些钱将工龄买断。老王认为买断工龄的钱差不多就相当于现在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没有社保的话他们就没法自然退休,自己缴纳社保的成本太高。尤其是年龄偏大的人,老王了解到他们下岗后生活中困难就更大,不好找工作,其实这些人在现在看来,是有可能安排提前退休的。 总之,站在今天看历史,买断工龄是不合法的,下岗职工确实为国家也做出了一些贡献。希望在适当的时候,国家能够加大对于低收入下岗职工的补助。目前国家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机器人,人工智能安全机器人可以定位孩子的位置和传输孩子的实时视频,保证孩子们的安全,因此大有前景。建议关注我们的最新动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用高科技创出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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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国企下岗职工买断工龄,国家有沒有政策规定,不去追究,首先这种做法就不符合人道主义,因为国企奋斗了大半身,突然不要你了,一次性把你扫地出们,给原单位脱离关系,那老来怎么办,买断的钱当时以很低,我认为原原企业应把这些人,全部纳入社保,做到老来才有生活保障,买断工龄应属于不合理现象,说它违法因当时政策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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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上海微办税,感谢您的提问。 国有企业收购下岗职工是违法的,买断工龄都也是违法行为。但所说的“收购的边缘”是指,上世纪90年代,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一次性薪酬被抹去。 买断工龄最大的特征就是没有给职工交纳足额的社会保险。只是给予职工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了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每工作一年,给与一个月的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包含加班费与年终奖。比每个月拿到手的要高得多。 而我们现在一些人理解的买断工龄,只是经济补偿而已,单位给足额交纳了社保。 这里最大的违法行为之一就是扣留工人的社保基金,通过一次性收购的方式交给社会。 国务院明确指出,发表本条是错误的,是违法的。1998年6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通知》,规定“企业不得逃避社会责任”。 撤换总岗哨,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买断工龄新介绍 所谓的买断工龄,指的是职工对企业在改制中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个通俗说法,如今已经很少听到买断工龄了。但我国关于买断工龄的政策还是存在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2016最新买断工龄政策。 一、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能逃避社会责任,不可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做到对职工负责到底。 二、1998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三、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四、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五、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 六、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依此类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变更用人单位的名称。 正确的方法是: 一、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向员工全额缴纳社会保险。为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享受失业补偿待遇后,可以下岗,最多领取两年的失业补偿金。而职工在年老时,可以领取年金以保证生活。 二、根据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每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按照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支付给职工。 三、企业应当发现生产经营困难,节约或者变卖,依照法定程序节约。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前12个月的工作年限,特别是老年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没有上限。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加我关注,了解更多财税资讯与新闻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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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这样的做法合理吗?为什么?首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这样的做法是可以的,因为作为企业单位来讲,那么由于企业的经营不善可能导致自身企业破产,那么在企业破产之前,只能够买断自己的职工,所以说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即便是自己的企业没有破产,但是由于企业的经营效益不好,可能会导致部分裁员,那么在裁员之前也要买断自己的工龄,买断工龄就相当于补偿自己曾经在企业单位工作过的一些年限,所以说他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为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就是只要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依据自己职工的工作年限来给予相应的补偿待遇。 所以说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但是在补偿的过程中要严格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执行,一般情况下是这样子的,在工作单位每工作一年,那么就可以享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待遇,依次类推,最长不超过12个月,那么这个经济补偿是要根据你们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或者是根据你本人的全额工资来进行补偿。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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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买断工龄就是企业掏出一笔“遣散费”,把即将退休的职工打发回家,双方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买断工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当然,这是改革开放初期常见的一种现象,主要是国企、集体企业在“甩包袱”。而当时职工个人的社保意识很淡薄,认为能一次性领到一笔钱很划算,所以也乐意被买断。 要知道,买断了工龄,企业就没有义务给下岗职工继续缴纳社保了,这样职工的社保相当于断保,到了退休年龄,无法像正常退休的职工那样领取养老金。 要知道,以目前的养老金领取政策看,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了退休年龄,二是养老保险累计交够了15年,缺一不可。单位买断工龄,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这一条就不够标准了。 那个时候,因为买断工龄而导致的职工群体上访事件很常见,这就是因为职工被买断工龄后发现上当受骗了,要找单位讨要说法。但是,那个时候的法律还不完善,企业敢钻空子,就不怕你闹,吃亏的是个人。

  • 发表于 2020-11-0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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