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位群里通知:按照国家规定,今年带薪年休假全部取消!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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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党政机关工作多年的公务员,我就题主提出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看法。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简单历程 1、早在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但在实际工作中,年休假制度在执行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仅只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2)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因工作繁忙等等的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并没有享受年休假待遇;3)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2、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2007年,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的方式,制定并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尤其应该重点特别强调的是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负有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法定义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最基本的条件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能冲抵年休假的假期。这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也是国家基础性、专门性的法规,比较宏观、概括。 3、2008年09月1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做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细则,就一些具体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属于与条例的配套的行政规章层次。该《办法》明确: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很多人以为:以“企业职工”命名的行政规章,应该是仅仅是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职工,并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这种理解其实是错误的。该《办法》第十七条非常明确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这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中除在编人员之外的、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其他职工,也要按此执行。 二、关于2020年休假的具体政策 1、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其中明确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2、2020年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 中明确规定:“对于因执行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医务人员,在防控任务结束后,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优先安排补休。” 更明确地说: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中所说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职工,包括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期间上班的企业职工。第二个政策,仅适用于医务人员。 3、2020年02月0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明确规定:“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回答题主的问题:单位群里通知:按照国家规定,今年带薪年休假全部取消!是真的吗? 综上所述:带薪年休假是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从立法的角度讲:是国家基本政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说取消就可以取消的,国家也从来不会干如此朝令夕改、荒腔走板的事情。否则,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普遍性将如何体现?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至于今年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受到影响的法定假期、带薪年休假,国家政策也很明确地要求安排补休;对于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这也是非常明确的。 以上所列举的政策文件中,压根儿就没有取消休假一说。因此可以断定:今年带薪年休假全部取消这个消息,肯定是假的。另外,不论什么人,什么单位,也要正确地理解国家政策,千万别歪嘴和尚乱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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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不会取消,毕竟这是有法律依据的,针对今年的特殊情况,题主单位也只是对带薪休假的一个误解而已。 一、为什么带薪休假不会取消? 2008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及制度操作办法等内容进行细化。 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今年疫情情况,可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 人社部等部门2月7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了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 《意见》提出,职工因疫情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因疫情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企业如果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则要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三、安排带薪年假,需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年休假国家规定2018年的新政策是: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对于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总之,带薪假期是不会取消的,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安排休假的,应该支付对应的报酬。 温少爷:专注于职场与个人成长分享,关注我,我们一起迭代,一起成为职场达人。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和启发。【随手点个赞,对温少爷是个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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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是法定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估计题主你对带薪年休假有所误解。 一:什么是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其中条例还规定了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要看疫情期间你们是否已经休完带薪年休假 疫情期间,确实很多企业和员工商定,优先使用了带薪年休假和调休,这样来正常发放工资福利。 这样协商一致后,都会由员工来申请带薪休假,度过疫情那一阶段,不影响正常的收入,也有一些企业采用调休等方式,用疫情后复工之后的休息日来弥补。 这也是由相关依据的,2月份人社部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就已经明确了员工如果因为疫情无法按期到岗,企业也无法支持远程办公,则要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所以如果你在疫情期间全额收到工资,也经过与单位沟通主动申请了带薪休假,那么单位这样的通知无可厚非;如果疫情期间没有用到带薪休假,且企业也没有足额发放工资,那么这样疫情之后的贸然通知取消年休假就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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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可以告诉你,确有此事。如果我没记错,一年休假时间超过60天(我记得是这么多,不含周末和节日),且工资照发,就没有年假了。以前我还在纳闷,怎么可能有这种情况!想想应该是针对教师的,但是,今年让我明白了,普通人也可以带薪休假60天,这个真的不违法。当然,我这是10年前的印象了,现在法律有没有变化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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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带薪年休假规定 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由目前国家发布的相关信息来看,暂时没有看到“今年带薪年休假全部取消”的相关政策文件。 一、今年带薪休假全部被取消的误读原因 存在这样的信息应该是来自于2月份人社保发布的《关于做好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四条的误解。意见第四条的内容如下: 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国家出台这样的政策初心是为了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减少企业员工方面的支出。2月份,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不能如期复工,因为当时不确定何时能够正常复工,在还没复工之前,员工一方面期望有一定薪资,让生活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企业在没有复工之前没有任何收入,成本压力较大,所以国家鼓励企业让员工先用完各类休假,在休假过程中带薪。 而如果国家直接取消带薪休假,等于是剥夺了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这样违背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很明显,是不符合逻辑,也不合法。 二、带薪休假的由来 关于带薪休假的条件是这样规定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个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通过这样的规定,法律积极赋予了国务院制订带薪休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各省市开始纷纷出台相应的年休假意见。 所以,通过这些规定,带薪休假,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并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假。因此,这样的条例不可能说取消就取消的。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法理基础 国家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其实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方面一个普遍的做法。在我们国家,通过实行这样的制度,说明了国家一向高度重视职工休假权利的保护。早在1991年6月,国家就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行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通过这样的制度实行,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总之,无论从哪个方面来分析,国家都不会明确规定,今年的带薪休假年假会全部取消,这样看似减少企业短期支出,但实际更加影响员工积极性,也不符合这个休假制度的法理逻辑,所以,这个信息是不靠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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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很正常,国家有难,又不让你流血,可能少流点汗,还可能连汗都不留。人怎么了,刚解放时各地修水利修战备不都献工吗? 取消一切休假,为我们的国家出分力。你可能说在私营企业,为老板不值。但别忘了,私营老板疫情也有很大损失,他们在疫情期间也做了很大贡献。我们一起抗争,是全民的,能干点啥干点啥,只要是创造价值,就对的起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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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传消息,行为本质是恶劣的 目前没有看到相关通知,年休假是员工享有的权利,单位取消的名堂还挺大!这样的单位,连国家规定都敢搬出来,可以考虑一下单位的水平了。 年休假的休息时间,应该是劳动者与单位协商的,如果单位取消了年休假,应该给你按年休假天数,发放3倍的工资才对! 2.把别人当傻子,其实是自欺欺人 其实,单位可以发个倡议书,如果大家愿意用年休假抵消,双方协商也不是什么不可以的事情,但是这个时候,员工更期望的是公司能从员工的利益出发,共渡难关! 直接发文通知取消,未免有点官僚主义作风了,而且还假冒国家规定,这是很不负责任的“愚民”行为,先不说年休假的待遇没了,就单就单位这样的作风,也是不值得跟随的。 既想让员工让利,又不好好通知,以为员工好欺负,这样的出发点就是错误的,如果长期在这样的单位工作,保不准什么时候利益就被损失殆尽了。 3.管理有漏洞,趁早离开 有些公司也不完全按国家规定办事,有时候休假很少,但是为什么还有人去呢?因为人们为了钱,或者为了糊口,都可以忍耐这些。但这些单位至少不会这样大张旗鼓的,以国家规定的名义,剥夺员工的合法权利。 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公司管理水平有限,一个连通知都出现纰漏的公司,还能把业务做到极致么?所以,你一定要考虑一下别的机会,趁早离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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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我今年带薪休假的遭遇吧! 年前放假的时候,就提前在单位办好手续,打算年后带薪休假。休六天,从1月31号至2月7号,这样再连接上春节假期,可以休十三天。打算和孩子外出旅游,机票和酒店都已经订好了。突然其来的新冠病毒,把一切打乱了。整个春节期间,一直宅在家里,一口气休到2月10号,休了一个超长的假期。 上班后,咨询单位人事部门,我的年假是不是还可以保留,人事部门很确实的对我说,我原来办理的带薪休假的手续作废,今年的还可以继续带薪休假! 一.澄清一个事实。 先澄清一个事实,国家从来没有发出通知,说因为疫情的原因,要取消今年的带薪休假。即使今年因为疫情的原因,复工时间比往年晚很多,国家也不可能取消带薪休假,因为,带薪休假是国家法律规定的。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但是,有下列情形的,是不能享受休假的: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力,取消职工的带薪休假 可以说,带薪休假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是每一位劳动者都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以任何理由取消员工带薪休假的权力。单位假借国家的名义,以单位群里说取消今年带薪休假,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应该予以制止! 三.单位要鼓励员工带薪休假 今年由于疫情的原因,国家经济受到打击,有好多行业遭受严重冲击,象旅游业,娱乐业,餐饮业,基本都处于停顿的状态。截止到今天,有好多行业仍然没有复工。比如电影院,旅行社等。随着疫情的减缓,各行各业已经陆续复工,现在好多地方,政府鼓励消费,甚至给老百姓发放消费券, 所以,各单位不仅要鼓励员工带薪休假,领导还要带头休假,鼓励员工消费,刺激国家经济发展! END! 欢迎【关注】长鹿生,专注解答职场类问题,欢迎您在评论区留下您的观点,咱们共同探讨。谢谢,写个回答不容易,拜托点赞、转发、评论。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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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真的,这个必须是国家颁发公布,在各大媒体及公关平台上公布,通过媒体的方式通告,再由每个城市、地市、县级市发布出去。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翻倍,再说了,那个人不为了工资而生活。不能乱搞形式主义,口头主义,官僚主义。或者通过微信,企业微信,QQ一类的聊天工具派发额外的工作,可以收集地类证据,通过法律形式,警告他,再做一些经济补偿,如不着实实地性的落实,可以再升级。谁都不要怕,法律法规面前人人有权保护的自由。难道还要受其威胁不成,企图用黑社会性质嘛。不管是不是党员,不怕他。我们要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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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说明的是,国家从来没有规定今年的带薪年休假全部取消,所以当然是假的。其次,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延迟复工,单位也无权取消员工的带薪年休假。以下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一、什么是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给职工应有的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同时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意: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由此可知,年休假是劳动法规定的、所有企业都要遵守的、员工享有的基本权利,只要工作满一年,即自动有了年休假。 二、单位作出取消年休假的依据 首先,国家从来没有说过今年的年休假取消,那么单位通知中的这个国家规定是哪里来的呢?结合劳动法中不享受年休假的条款,应该是根据劳动法中“职工请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这个条件有三个关键点,第一就是“员工请假”,第二“累计20天以上”,第三是“不扣工资” ,只有三点同时成立才不能享受年假。 回到问题,受疫情影响,3月初才复工,从春节后到复工,“累计20天以上”是满足了,“不扣工资”应该也满足 ,但是第一条“员工请假”是不满足的,复工日期是按照国务院以及各省的通知执行的,在此期间属于休息日,并不是员工主动请假,所以这个情形不成立,自然取消年休假也就不成立了。 三、如果单位要强行取消年休假怎么办 第一、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年休假可以不休,但是要按照国家规定,按照三倍工资支付加班费。毕竟单位也受疫情影响都不容易,互相体谅一下。 第二、如果单位坚持要取消年休假同时也不给加班费,此时可以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所以,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上班的休息日并不是“员工请假”,自然也不满足国家规定的不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按照国家规定,今年带薪年休假全部取消”这也就是个笑话了,无需理会。

  • 发表于 2020-11-0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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