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问题表述不够详细,感觉咨询的是建筑装饰行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
1、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装饰服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增值税率为9%。
应交增值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当期应交增值税*7%(城市)或5%(县城);
应交教育费附加=当期应交增值税*3%;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当期应交增值税*2%。
2、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装饰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税款。同时,按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2、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不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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