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自开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
1、依据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更是明确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3、通过这几年的实践,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建筑企业,在开票知道填写备注栏信息,但存在着填写不规范的问题。
比如,对于项目名称,必须准确填写开发或建设项目的名称。但有的企业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票时,填写供电工程、装修工程等,没有填写项目案名;对于项目地址,有的没有填写到县(区)级行政区划。在营改增之初,个别税务人员在代开发票时也存在没能准确填写备注栏信息的情况。
4、对于没有按文件规定准确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发票,必须退回重开。
2018年我们在做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现企业取得的大量建筑服务发票,没有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企业花了大概四、五个月的时候,才将这些发票全部换为合格发票。
5、我们建议企业在发票审核环节,一定要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按规定执行,不能认为差不多就行了,否则作为不合格发票处理,受损失的还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