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的核算,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企业的会计政策执行,企业不应随意改变会计政策。
2、之所以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来,可能是与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折旧回事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有关。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不需要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随意改变会计政策。
在会计核算上,建议还按照企业会政策执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企业随意改变会计政策,对2018至20203年购入的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等,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会计师肯定会对财务报表做出调整。
在不改变会计政策的前提下,通过纳税调整享受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政策,操作更加方便,简洁。这样既保证了会计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又不影响企业享受作为成本费用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