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及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
如:某房地产老项目实行简易计税,简易征收率为5%,那么在项目完工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以不含增值税收入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购进的电梯、门窗、混凝土等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以进项税额抵减期应纳增值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类非正常损失往往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所以不应当由国家承担对应的税金损失。
如:食品厂购进的10万元的原材料因储存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由此造成霉烂变质,这种情况下,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作为企业的损失处理,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