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上说,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简易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有上四种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实行一般计税的施工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实行一般计税。
2、在实践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实行简易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企业实行简易计税,以及为实行一般计税的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实行一般计税,这三种情况没有争议。
但是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甲方自行采购上述四种材料的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单位并没有选择权,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否则你就不要干,这就是现实。
所以,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甲方事实上掌握着主动权,施工企业作为乙方,根本就没有选择的权利。所以只要甲方需要,作为施工企业的乙方往往只能按照他们的要求来执行。否则,工程款你不想要了,对吧?
3、我们建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于实行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以及对发票开具的要求作为合同条款予以明确,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因此引起争议。